信托暴雷事件频发?收益10%的产品值不值得信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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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有关平安信托暴雷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,其一款规模约为 7.7 亿元的信托产品到期未能兑付。

很多人认为信托产品本质上是在割富裕投资者的“韭菜”,并质疑其安全性。与此同时,有人购买了平安的保险,担心受到信托暴雷的影响。

事实上,信托和保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,它们分属不同的机构,彼此之间互不影响。即便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,也未必是信托公司自身的问题,可能是投资项目或市场环境出现了状况。

信托暴雷并非罕见

很多人提到信托时,往往觉得它很高端且令人安心。然而,类似平安信托这样的暴雷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。例如,五矿国际信托最近也有三款产品未能如期兑付,而这是一家背景雄厚的央企。

通常情况下,产品暴雷主要是由于底层资产存在问题,并非信托公司本身发生重大危机,因此一般不会影响其他产品。尽管如此,仍然有许多资金充裕的人愿意选择信托产品。

真正令人担忧的是信托公司自身的运营出现问题,从而影响产品的兑付能力。以下列举两个典型案例:

1. 中融国际信托的困境源于二股东中植集团的破产。中融国际信托的主要股东是央企经纬纺机,而二股东则是曾经显赫一时的中植集团。2023 年,中植集团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,这对中融造成了巨大冲击,因为大部分资产管理事务都由中植负责。

结果是大量资金流向了中植系关联企业,当这些资金无法回收时,中融旗下的相关产品相继暴雷,公司运营也受到严重影响。迫于压力,中融于 2023 年 9 月宣布聘请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两大央企协助管理业务,此后虽未发布新产品公告,但暴雷事件仍持续发生。

2. 四川信托因 TOT 产品的违规操作最终走向破产。TOT 产品常被称为“信托中的信托”,它通过先募集资金成立信托产品,再用该产品去投资其他已有的信托产品。这种方式允许信托公司在初期不必公开底层资产的具体信息,赋予了较大的资金调配权力。

然而,某些公司滥用这一机制,将新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旧产品中以维持兑付,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。一旦新增资金中断,后续产品便难以为继。据四川银保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,四川信托的确存在多起类似庞氏骗局的操作,并涉嫌非法挪用资金。

监管介入后,四川信托被四川天府春晓接管并计划重组,预计按 40%-80% 的比例兑付现有产品,虽然结局不算完美,但总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。

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,信托行业并非完全可靠。但我们也要明白,任何投资都伴随着风险,不能仅仅因为暴雷事件就全盘否定信托产品的价值。

信托产品与服务的不同考量

信托行业受严格法规约束,包括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》和《信托法》,并且只有通过审核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合法运营。此外,信托公司的高管需经中国银行资格审查,从业人员也必须持有相应证书。

正因为如此,国内信托公司数量一直较少,至今不足 60 家。不过,当我们讨论信托是否可靠时,需要区分信托理财产品和信托服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。

1. 信托理财产品

信托理财产品是一种非保本的投资工具,预期收益率通常在 5%-10% 之间,显著高于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。为了实现这样的高回报率,这类产品过去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,如收购房地产股权或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。

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,这类投资确实带来了丰厚的利润。然而,一旦市场降温,投资对象或项目极有可能出现问题,甚至导致本金损失。

此次平安信托暴雷的产品正是如此。投资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,必须仔细评估产品的投资方向、底层资产状况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。例如,如果产品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融资,考虑到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,风险系数无疑较高。

尽管如此,信托公司对房产项目的筛选标准通常高于普通投资渠道,因此整体稳定性相对较好。对于资金较为充裕的人来说,如果只是拿出一小部分资金用于追求高收益,并能够接受潜在的风险,那么信托理财产品仍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。

反之,若不具备承担损失的能力,则应谨慎对待这类不保本的理财产品。

2. 信托服务

与信托理财产品不同,信托服务属于一种资产规划手段。简单来说,就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来管理和处置个人资产,从而达成财产隔离、财富传承、避债避税等目标。

举例而言,假设某位富豪未婚且离异,名下拥有五套房产和两名子女。他希望确保房产能够顺利传给子女,就可以将房产置入信托计划,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。

这样一来,无论未来富豪再婚与否,或者陷入巨额债务危机,信托资产都不会受到影响。这种安排不仅实现了定向财富传承,还能有效规避债务追偿。

信托服务与保险类似,通过设定受益人等方式为家庭成员预留一条稳定的财务保障路径,总体上是比较可靠的。

保险金信托的优势与适用人群

接下来我们聚焦于保险金信托,这是一种结合了保险与信托双重优势的新形式,既能让资金稳健增值,又具备较强的独立性。

储蓄型保险的核心在于让投入的资金稳步增长,所有权归投保人所有,既可以自行管理,也能通过设定受益人将资金定向给予特定对象。但若出现离婚、债务纠纷等情况,这部分财产可能被视为个人资产而被分割。

相比之下,信托可以涵盖更广泛的资产类型,包括但不限于现金、房产、股权等。我们将资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托管,并明确受益人后,信托公司将按照我们的指示执行相应的操作。

保险金信托巧妙融合了保险和信托的优点,既实现了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,又保障了资金的独立性。下面通过一个具体实例来说明:

张先生从事商业活动,育有三个子女,打算通过增额终身寿险为孩子们储备一笔财富。然而,单纯购买增额终身寿险可能存在被个人财产争议波及的风险,同时也缺乏灵活性。而直接设立信托又难以兼顾长期稳定的增值效果。

针对这种情况,张先生可以先购置增额终身寿险,使其资金逐渐累积增长;同时设立信托,将保单交由信托公司管理。信托公司依据事先约定的条款处理保单事宜,例如在张先生去世后,定期向每个子女发放保险赔偿金,而非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。

这种做法既能避免资产被卷入纷争之中,又能防止子女因一时冲动挥霍掉继承来的财产。因此,对于拥有大额资产并希望妥善规划财富传承的家庭而言,保险金信托不失为一种理想方案。

保险金信托的三种主要模式

目前市面上的保险金信托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:

1. 自行全额购买保险

即将保险受益人改为信托公司,当保单赔付时,保险金直接转入信托账户,由信托公司根据指示管理这笔资金。不过,在保单赔付之前,保险依然归属于投保人,仍可能受到个人财产争议的影响。

2. 分期购买保险

以整个保险产品为基础建立保险金信托,同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统一变更为信托公司。随后,投保人需将剩余未缴纳的保费转入信托账户,由信托公司代为支付后续保费并管理保单。

然而,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,这种方式涉及复杂的流程与角色关系,未必能得到所有保险公司的支持。相比之下,第三种模式更为稳妥。

3. 将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

以个人财产为基础设立信托,然后由信托公司代为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。在这种模式下,投保人依旧是本人,而信托公司则扮演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角色,负责对保单及其产生的保险金进行管理和分配。

这种方式无需改变投保人身份,操作起来更加简便。不过,有部分人会质疑,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,与被保险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,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

根据《保险法》的相关规定,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,即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。因此,这个问题并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。

三种模式各有特点,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,包括《保险法》中的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以及《信托法》中的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之间的交叉互动。对于有需求的人来说,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托模式,并深入了解其具体细节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未经配偶同意,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保险金信托,日后若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诸法庭,对方若否认该信托的有效性,则有可能被判无效。

总结

综上所述,信托产品的最大特点是不保本但能提供较高的收益率,而信托服务则侧重于保护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。对于那些有大规模资产配置需求的人来说,信托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。

不过,无论是投资信托产品还是寻求信托服务,都需要充分理解其运作逻辑后再做决定。如果有任何疑问,建议联系专业人士进行一对一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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